《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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