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掃黑除惡重要批示
2017年11月8日,在中辦《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要開展一輪新的掃黑專項鬥争,重點在農村,城市也要抓,對群衆反映強烈、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行業和領域,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依法重點整治。掃黑除惡要與反腐結合起來,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既抓涉黑組織,也抓後面的“保護傘”,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務必把這個基層夯實築牢。
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三年目标:
2018年: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迅速收網一批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鬥争,保持高壓态勢,在全社會形成對黑惡勢力人人喊打的氛圍。
2019年:對尚未攻克的重點案件、重點問題、重點地區集中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徹底鏟除黑惡勢力賴以滋生的土壤,使人民群衆的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壓倒性勝利。
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兩個一律”:
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一案三查”:
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堅持“一案三查”,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黑惡勢力解釋:
黑勢力具備以下四個特征:
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确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保護傘),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内或者行業内(行霸、村霸、區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懼感。
惡勢力具備以下4個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确的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内,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幹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确,層次較低。
掃黑除惡基本原則:
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
重點打擊的黑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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