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有流氓……”半夜時分,酒店房間裡,睡夢中的男子突然被未婚妻的尖叫聲驚醒。
男子帶未婚妻去酒店開房,半夜時,房間裡突然闖入一個陌生男人,小兩口遭遇了一場“午夜驚魂”!
【案情簡介】湖南長沙,男子李某和未婚妻是異地戀,前不久,他到未婚妻工作的城市出差,兩人難得見面,特意選擇了一家高檔酒店住下,沒有想到,久别重逢,刻意營造的驚喜,卻變成了驚吓!
當天晚上10點左右,兩人入住,小别勝新婚,一番親熱後,李某很快就進入了夢鄉。
“啊!……”沒想到的是,半夜2點多時,李某突然被未婚妻的驚叫吓醒,他一下子從床上坐起來,隻見房間裡出現了一個陌生男人,手裡還拿着一個包。
那個男人也望着李某,四目相對,面面相觑。
緊接着,李某質問男子是誰,為什麼會在他們房間裡,陌生男子支支吾吾,沒有回答,然後轉身離開了房間。(案例來源,頭條幫忙。)
如果說,這次“半夜驚魂”讓李某兩人受驚不小,那麼接下來,酒店方推诿和搪塞的處理方式,才真正讓兩人寒了心。
事後,李某向酒店投訴,要求給個說法,酒店方先是答複說是“保安進來拿東西”。
不久又改口,稱是醉酒的客人忘記帶房卡,報錯了房間号,導緻保安拿酒店備用房卡,進入了李某的房間。
李某認為,當時那個男子,根本就不像醉酒的樣子。
随後,李某要求酒店調取監控錄像,查看事發時的情況,遭到拒絕,酒店工作人員稱無法調取。
後來,調解時,酒店方提出,可以免去李某和其未婚妻兩人當晚的房費,并另外贈送兩間房間的住宿消費權,作為賠償。
李某不同意,提出除了免去當晚的房費外,還應該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
目前,雙方因調解不成,李某已報警,值得一提的是,此時,酒店監控錄像,已被作為證據,調取出來了。
【律師看法】
一、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酒店方對入住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典》明确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李某和其未婚妻,按照約定支付房費,入住該酒店,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
我國《民法典》明确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本案李某和其未婚妻的合法民事權益、人格權,因為酒店方的過錯,受到侵害,依法有權要求作為作為經營者的酒店方,賠償精神損失。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保安半夜打開李某和其未婚妻居住的房間,無論是出于保安自己失誤,開錯了房門,還是因為客人醉酒,報錯了房間号,都不能成為酒店方免責的法定理由。
對于前者,保安作為酒店工作人員,因其工作失誤,依法應由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後者,即使是客人因醉酒報錯了房間号,酒店方負有審查核實的義務,因其過錯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李某和其未婚妻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本案從消費合同關系上看,酒店方提供的住宿服務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從民事合同關系上看,李某和其未婚妻,與涉事酒店之間,形成的是住宿服務合同關系。
李某和其未婚妻按照約定支付房費入住後,酒店一方有義務,提供合乎約定的住宿服務,保障二人住宿安全,不受他人侵擾。
如果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很明顯,本案中,李某和其未婚妻入住酒店後,半夜進入陌生男子,侵犯了兩人的合法權益,屬于酒店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根據以上規定,酒店一方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本案李某提出的,要求酒店方賠償5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三、本案保安是酒店工作人員,因其職務行為,侵犯了客人隐私權,應當由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很明顯,保安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是履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務。
無論保安是自己失誤,還是因為客人醉酒報錯了房間号,給李某和其未婚妻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都應由酒店承擔。
我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如果最後,有證據表明保安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酒店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其追償。
四、本案中,如果最後有證據證明,保安是故意半夜闖入李某房間,則涉事保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甚至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住宅,是指違背住宅内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本案中的酒店,雖然是公共場所,但是酒店房間,是供人住宿、休息的封閉空間,具有住宅性質,也被視為住宅。
司法實踐中,該規定中的住宅,通常是指供人居住的場所,包括經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經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營業性的旅館、飯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因此,本案中,如果保安是故意闖入李某的房間,則其行為,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其究刑事責任。
當然,本案保安是否屬故意,最終應該以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為準。
至少從目前情況看,沒有證據表明,保安是故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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