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中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工會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重大事項的。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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