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不能判處死刑,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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