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傷病的,那麼要由第三人承擔醫療費。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如果第三人應支付卻未支付醫療費,或無法确定第三人的。那在結算時,當事人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支付。再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無法确定第三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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