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接到刑事通知書就意味着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涉嫌犯罪已經被羁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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