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超标電瓶車都将處于無牌無證狀态,一旦上路行駛,将被處以50元罰款。對于拒絕接受處罰的車主,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暫扣車輛。在《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标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可申領臨時通行證,從《條例》實施之日起3年内可上路行駛。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該《條例》被稱作是史上最嚴的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處可見的電瓶車。根據《條例》和《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管理辦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駛的電瓶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凡具有腳踏行駛能力,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裡每小時;
2、空車質量不超過40公斤(不含電池),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含電池質量);
3、前後輪中心距不超過1200毫米;
滿足上述技術标準的電瓶車,須向交管部門申領正式号牌和行駛證,方可上路行駛。而達不到這些标準的電瓶車,都屬于超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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