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普通發票所得稅如何處理?01企稅-05核定征收-02适用範圍失意公司(涉及當事人均是化名)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購買專票并抵扣進項稅額,并且列支成本費用本息稽查局在2013年6月對失意公司立案調查,要求失意公司補繳相關的進項稅額13萬,同時認定為失意公司賬目混亂難以查賬,于是通過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偷逃企業所得稅53萬多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取得虛開普通發票所得稅如何處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01企稅-05核定征收-02适用範圍
基本案情失意公司(涉及當事人均是化名)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購買專票并抵扣進項稅額,并且列支成本費用。本息稽查局在2013年6月對失意公司立案調查,要求失意公司補繳相關的進項稅額13萬,同時認定為失意公司賬目混亂難以查賬,于是通過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偷逃企業所得稅53萬多。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失意公司上訴認為應當适用查賬征收方式,不應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既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那麼就不應認定為虛假申報的行為。
本息稽查局認定根據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号),盡管失意公司原來适用查賬方式,但在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存在納稅票據不真實、賬目不清的情況下,對上訴人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其應納稅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失意公司購買發票的行為屬于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并且造成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符合偷稅的要件。
法院觀點失意公司的購票行為屬虛假納稅申報且造成國家損失的,已經構成偷稅,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行為屬偷稅行為并确定偷稅數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時因失意公司的其賬目記載已失去真實性,故本息稽查局改用核定方式确定企業所得稅的偷稅金額并無不當。
案件點評本案中确定偷稅的金額約為187萬,其中企業所得稅53萬,推算涉及進項稅額為134萬元。失意公司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款項為13萬,所以應該是适用了121萬的留抵稅額。因為涉及進項稅額為134萬,所以不含稅的發票金額789萬元(按照17%的稅率推算)。如果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補繳,那麼應該補繳稅額198萬的。本案中本息稅務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後,失意公司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才53萬元,失意公司應當少交145萬的。可惜失意公司并不領情。正所謂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無意戀落花。假如法院支持了失意公司的訴訟請求,失意公司會不會自食苦果呢?失意公司的代理人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态,稅務部門的最忠實的卧底?稅務部門嚴管厚愛,愛得太深,愛得太真。可惜失意公司體會不到本息稽查局的好,造成了最遙遠的稅企關系。
案例來源本溪市誠信篩片有限公司與本溪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糾紛二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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