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中保證離婚的,屬于無效保證,不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父母子女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保證書關于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證書中明确承諾的對财産的放棄處分應認定為有效,可以單方對财産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證書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并且内容明确具體,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沒有違背公序良俗,是由其本人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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