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3、《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4、雙方共有房屋産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态。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5、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産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産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産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将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6、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産權時,由于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産權進行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适當照顧共有人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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