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共财物的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财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财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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