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複議,不停止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複議機關應當對是否停止執行作出決定。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等。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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