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複。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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