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屬可以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内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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