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天的小短文《阿裡調整的VIE架構其實是一個會計概念》中介紹了VIE架構的基本概念與構建。我的其中一位粉絲(現在有兩位了哦)希望進一步了解一下架構中的殼公司。為什麼要上引号呢,因為準确的講,這些公司應該叫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所以,今天呢,就介紹一下這些殼公司是什麼?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典型的VIE模式,見下圖:
圖1
國内企業去國外上市時,除了VIE架構,好多紅籌股也會進行多層架構的設計。大多數的結構簡化一下就是以下圖2中這樣的。
圖2
BVI-B公司對應圖1中的離岸公司B,開曼公司對應上市主體C,BVI-A公司對應香港殼公司D。下面我們依次介紹為什麼要設立這三個公司,讓股權結構變的層層疊加、錯綜複雜。
BVI-B——創始人殼公司,股權轉讓方便快捷
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英屬維爾京群島,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 ,在此注冊的公司就被稱作BVI公司,常見于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構中。是有名的避稅天堂,課稅極低幾乎免稅。而且信息披露要求低,連股東與董事的信息都無需提交,也無需提交審計報告,保密性較高。
創始人設立這個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方便以後的股權處置。隻要轉讓了BVI-B,就相當于是轉讓了手裡的股權,而無需真正的去股市上把股票賣掉,完美繞開禁售期。而且BVI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低,保密性強,不會引起市場反應股價波動。
那麼,保密性這麼強而且幾乎無需納稅,為什麼不直接将BVI-B作為上市主體呢?你是一個投資者會相信一個信息如此不透明的公司股票麼?自然,納斯達克的監管者也不會同意讓這樣的公司上市。因此,我們就有了第二層的開曼公司。
開曼公司——中間層,既滿足上市需求,又可以避稅
開曼也是有名的避稅地,與BVI相比監管要嚴格很多,但是與非避稅地的正常國家相比,注冊于監管都較為寬松。同時,在開曼注冊的公司可以到香港、美國、英國等證券市場上市。如果在國内通過正常的程序赴海外上市,需要将各類報表按照上市國的标準進行轉換,需要付出的時間與經濟成本都很高。
BVI-A——香港殼公司,避稅為主要目的
内地企業VIE架構的最後一層一般都會設在香港。原因是香港與内地簽訂了稅收優惠協議,内地彙往香港的利潤,預提稅率低為10%(如果直接彙往開曼公司的預提稅率是20%)。而香港對于來源地不是香港的所得是不征預提稅的,因此能夠順利的将境内企業的利潤以較低的稅率彙往國外。如果有多個業務,可以設立多個香港殼公司,從而實現各個業務相互獨立,以免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穩定性,作為有效的緩沖器。
有問題的小夥伴可以提問呀,有機會成為下期選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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