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候為:
1、随時提取。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相應規定。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職工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就可以随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2、兩年後提取。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辭退、自動辭職,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沒有找到新工作的,兩年後也是可以提取的。
3、一年内提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清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或房租占家庭工資收入15%以上,要在這些事情發生的一年内進行辦理,逾期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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