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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