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财産情況)。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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