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稅案是怎麼發現的?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實習生 李沙,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金華稅案是怎麼發現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實習生 李沙
4月12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獲悉,成都互聯網法庭挂牌成立一周年之際,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涉及網絡服務、互聯網金融、網絡名譽侵權等内容。
其中,在一起網絡侵害虛拟财産糾紛案中,常年在國外的曾某,委托同學謝某給親人轉款,卻不料三天後,轉的8萬多個“泰達币”不翼而飛,曾某一怒之下将謝某告上法庭。
記者了解到,曾某常年在國外工作,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導緻回國時間變長,為國内親人能盡快使用錢款,委托謝某幫助其進行虛拟貨币交易。
兩人系同學關系,2021 年10月20日曾某将手中持有的80203個泰達币轉至謝某“imToken”錢包賬戶,委托謝某将泰達币賣掉,并将交易所得人民币交給曾某家人。
謝某确認收到曾某80203個泰達币,但三天後該筆泰達币丢失,無法查明該筆虛拟貨币去向。
曾某認為,他與謝某形成了委托關系,謝某有義務保管好該筆财産,但謝某卻将該筆财産丢失給曾某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謝某應對此損失負全部責任,故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于防範代币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載明:“代币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币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謂的‘虛拟貨币’,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币、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021 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 号),通知載明:“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達币等虛拟貨币具有非貨币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币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拟貨币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拟貨币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法院認為,該案所涉泰達币是一種網絡“虛拟貨币”,曾某曾某委托謝某謝某操作交易“虛拟貨币”的行為,有違金融管制相關的強制性規定,在我國不受法律的保護,其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曾某的訴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該法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曾某委托謝某交易“虛拟貨币”的行為,實質上是在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極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經濟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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