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司法所建設和管理,促進司法所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更好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性質任務】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單位,是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政法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協調推進轄區内基層法治建設,統籌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促進和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管理體制】司法所是縣(市、區、旗)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縣(市、區、旗)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縣(市、區、旗)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司法所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機構設置】縣(市、區、旗)司法局根據轄區面積、人口規模及工作需要設置司法所。
第五條【設立程序】司法所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縣(市、區、旗)司法局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并報市(地、州、盟)司法局備案。
第六條【規範名稱】司法所的名稱為:××縣(市、區、旗)司法局××(司法所機構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第七條【司法所長】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所長1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所長。
司法所長(副所長)的任免,由縣(市、區、旗)司法局提出建議,征求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具體職責】司法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内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工作,參與調處重大疑難複雜糾紛。
(二)組織開展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推動基層法治文化建設。
(三)受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四)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并進行初審,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業務需求指引。
(六)負責轄區内行政執法協調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工作。
(八)具體承擔或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九)參與面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協助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十)完成法律法規賦予和縣(市、區、旗)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工作人員
第九條【人員配備】司法所應根據轄區面積、人口規模、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開展工作需要,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适應的司法所工作人員。
第十條【人員招錄】司法所使用的政法專項編制,應實行單列,專編專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實行省級統一招錄和實名制管理。
第十一條【工作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人員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
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衣着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禮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黨的建設】司法所工作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基本制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十四條【所務管理】司法所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務标準。
第十五條【培訓制度】縣(市、區、旗)司法局應定期對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等培訓,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考核制度】縣(市、區、旗)司法局負責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員考核規定,開展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獎勵、培訓、晉升、辭退的主要依據。考核工作應充分征求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表彰制度】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定期表彰司法所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懲處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基礎保障
第十九條【業務用房】司法所建設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設項目應當納入當地城市或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并符合有關建設标準要求,業務用房相對獨立,功能設置科學,布局合理,滿足需要。
第二十條【經費保障】司法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等,應納入縣(市、區、旗)司法局部門預算,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設施裝備】司法所應配備必要的辦公通訊設備、執法執勤設備、交通工具和滿足服務群衆需要的其他設施裝備。
第二十二條【信息化建設】司法所應加強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和應用,提高履職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條【規範标識】司法所應當統一規範外觀标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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