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交罰款期限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行政機關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3、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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