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區的“特别”是指有别于其他行政區域。
特别在:
1、實行不同于祖國内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曆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别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内,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行使的權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别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别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币,财政獨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區征稅;
3、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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