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當結婚或者結婚導緻婚姻無效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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