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第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内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内容達成一緻,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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