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受理材料;合格;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不合格單位:一次答複件;二次受理;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或不予備案決定。備案條件:(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别《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标準》;(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四)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醫診所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中醫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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