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cc整理,來源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圖示18J811-1,向原作者緻謝!)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消防疏散)
消防疏散流線
指當火災發生時,火場内的人員能從建築内的各個地點,跟着疏散指示的引導,以最短時間、最短距離安全逃離火場的一條安全空間流線。
消防規範上所有規定的數據都以讓人們盡快逃離火場為目的,是經過缜密計算的最佳逃生距離,也是設計師在布置平面方案時要嚴格遵守的鐵律。
消防疏散的出入口設置與疏散通道的選擇關系到火場内的人能否順利逃生,所以,消防規範裡對消防疏散出入口的數量、疏散通道選擇的條件做了強制性規定。
Ⅰ 一般要求
5.5.2 建築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築内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5.3 建築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築面積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築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5.5.6 直通建築内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7 高層建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
Ⅱ 公共建築
5.5.8 公共建築内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确定,且不應少于2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表5.5.8 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
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5.5.10 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确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5.5.11 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築,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築面積不大于200m2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築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裙房和建築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确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内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築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内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築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4 公共建築内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内。老年人照料設施内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築内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确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内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于75m2;對于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于5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内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築面積不大于20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内建築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衆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确定且不應少于2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注: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确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将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房間内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内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衆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内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内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别增加25%。
5.5.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内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于1.10m。 高層公共建築内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5.5.19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衆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内外各1.40m範圍内不應設置踏步。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淨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5.20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衆廳内疏散走道的淨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衆疏散的所有内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于表5.5.20-1的規定計算确定。
3 體育館供觀衆疏散的所有内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于表5.5.20-2的規定計算确定。
注:本表中對應較大座位數範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淨寬度,不應小于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範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淨寬度。對于觀衆廳座位數少于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衆疏散的所有内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淨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應小于表5.5.20-1的規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衆廳的疏散門。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于表5.5.21-1的規定計算确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内下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内上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确定。
3 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建築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确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确定。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于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于0.5人/m2計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6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築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内的人員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确定。
5.5.22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不宜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栅欄,确需設置時,應能從内部易于開啟;窗口、陽台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适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5.5.23 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築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内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内可供避難的淨面積不應小于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Ⅲ 住宅建築
5.5.25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 建築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3 建築高度大于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5.5.26 建築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築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築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築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築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築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築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确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确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5.5.29 住宅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的規定。
注: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将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戶内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内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築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确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淨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築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于1.0m。
5.5.31 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5.32 建築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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