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般羁押多長時間必須審判:
得到檢察院批準,可以羁押7日。7日後,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羁押者犯罪,向法院起訴,定罪後判刑。7日後,無證據,放人。公安請求延長羁押,向檢察院申請。
所以,羁押多長時間都不能必須判刑,要有犯罪證據向法院起訴,判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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