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确規定轉繼承制度,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産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産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産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據此,轉繼承制度在我國已得到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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