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緻人死亡造成受害人或其親屬經濟損失的,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被告人積極賠償并得到諒解的,可從輕減輕處罰。賠償數額并無法律的具體規定,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确定。
如果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都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賠償款,無收入來源的話,人民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但等到有财産線索了,犯罪分子有錢可還了,法院就會恢複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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