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主動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目前,在理論上對第三人主動承諾履行債務的性質主要有四種觀點:
一是認為第三人的行為是保證,第三人是保證人;
二是認為屬于免責債務轉移,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獨立成為新的債務人;
三是認為屬于并存債務加入,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認為第三人的行為屬獨立的代位清償行為,第三人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24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隻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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