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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8:14:03

  第一章、總則

  1、第一條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能力水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号)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1] 是指對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聘人選的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專業水平是否達到相應标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3、第三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内進行。

  4、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内認可。

  5、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 [2] 。正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的組織管理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号)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報

  6、第六條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必須符合《山東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标準條件》中規定的标準條件和要求。

  7、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山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情況一覽表》等,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

  8、第八條 經拟聘學校(單位)同意,中小學教師可以跨校競聘、申報,并根據推薦、評審情況,由該學校(單位)按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有關規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薦

  9、第九條學校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等級和工作需要,确定競争推薦人數,并組織競争推薦。

  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崗位條件的教師均可參加競争推薦。通過競争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參加職稱評審,通過評審的,由學校(單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10、第十條學校(單位)成立由專家和一線教師組成的推薦委員會(7人以上),對參加競争推薦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11、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争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集體研究确定推薦人選。學校(單位)将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在單位内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推薦上報。

  12、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印鑒後,及時送呈報部門。

  13、第十三條正高級教師的推薦,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将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呈報。

  第四章、呈報

  14、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由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報送,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呈報意見後,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方可受理。

  其中,報上級職稱主管部門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評審時,須逐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審核同意。

  15、第十五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的評審材料的類别和數量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16、第十六條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組織專人對申報材料逐一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後,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評審編輯

  17、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18、第十八條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别組建高級(含正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7人,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0人,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7人。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須由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稱等級的教師組成。

  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由長期在中小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正高級教師和高等院校基礎教育教授崗位、中小學教育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員崗位上任職且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其中,中小學教師應不少于60%。

  19、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注重教書育人業績和一線教學實踐經曆。鄉村中小學教師和城鎮中小學教師分開評審,對長期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予以适當傾斜。

  評審委員會實行評審專家責任制。

  20、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簡要彙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讨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三)、專業(學科)評議組向評審委員會彙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21、第二十一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将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反饋到原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22、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公示期結束後及時報送核準。

  第六章、核準公布

  23、第二十三條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和評審程序的,由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核準并正式行文公布。

  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複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24、第二十四條 經核準公布的,頒發統一制式的中小學教師專業水平評價證書,其《山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附則

  25、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号)規定執行。

  26、第二十六條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改革後的中小學教師,不再适用原人事部《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号)中“關于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問題”的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3] 。

  27、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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