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綠燈信号是準許通行信号。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方向指示信号燈。方向信号燈是指揮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專用指示信号燈,通過不同的箭頭指向,表示機動車直行、左轉或者右轉。
3、人行橫道燈信号。人行橫道燈信号有綠燈亮、紅燈亮兩種信号,其含義與路口信号燈信号的含義相似,即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4、閃光警告信号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确認安全後通過。這種燈沒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有的懸于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信号燈夜間停止使用後僅用其中的黃燈加上閃光,以提醒車輛、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謹慎行駛,認真觀望,安全通過。在閃光警告信号燈閃爍的路口,車輛、行人通行時,即要遵守确保安全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守沒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規定。
5、車道信号燈。車道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設在可變車道上,隻對本車道起作用。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6、黃燈信号。黃燈信号的含義介于綠燈信号和紅燈信号之間,既有不準通行的一面,又有準許通行的一面。黃燈亮時,警告駕駛人和行人通行時間已經結束,馬上就要轉換為紅燈,應将車停在停止線後面,行人也不要進入人行橫道。但車輛如因距離過近不便停車而越過停止線時,可以繼續通行。已在人行橫道内的行人要視來車情況,或盡快通過,或原地不動,或退回原處。
7、交通指揮棒信号。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信号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信号時,準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信号時,準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8、紅燈信号。紅燈信号是帶有強制意義的禁行信号,遇此信号時,被禁行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須在人行道邊等候放行。機動車等候放行時,不準熄火,不準開車門,各種車輛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自行車左轉彎不準推車從路口外邊繞行,直行不準用右轉彎方法繞行。
9、指揮手續信号。揮手勢信号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信号。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緻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