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改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繳納30-40%的土地出讓金,該土地使用權如何後續計量。
2、答:企業應當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金額确認土地使用權和相關負債,再沖銷原已入賬的固定資産和資本公積,并以确認的無形資産-土地使用權,按使用期限攤銷。請問,如果企業改制時對劃撥地已按評估價值調賬,并按評估淨資産折為實收資本,現在劃撥地變性按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依據知識庫的解答,無資本公積金額沖銷該如何賬務處理(評估值已折為實收資本,不可能沖銷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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