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規定: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按照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1、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
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後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2、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費的。
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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