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是應用于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衆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情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秘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财産申報法、遊說法、利益沖突回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違法、濫權等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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