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為一年,如果在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間,偵查機關沒有調取到嫌疑人犯罪的證據,解除取保候審後,偵查機關将不會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當事人将不再是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将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和前科,對自己的工作和子女參軍、報考公務員均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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