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私人放高利貸是不會構成犯罪的。高利貸者高于銀行的利率過多,與借貸者簽訂的合同明顯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所以該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認,也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這個放貸者不是放的自己的錢,而是通過違法套取一些金融機構的資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轉貸給他人,而且從中獲利十分巨大的,就涉嫌觸犯高利轉貸罪。觸犯該罪的人或者組織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是簡單的民間糾紛了。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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