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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6 01:21:23

■本文作者:趙秀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或者“人頭”安置房的落實,在明律師經常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這涉及廣大農民朋友生存的根本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認定的标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标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究竟如何認定)1

周先生為J省C市某區某村390多戶無地村民之一。從1981年至1996年12月31日,他們響應村裡号召,陸續遷入該村居住。開荒種地,改造貧瘠荒漠的土地,出人出資,修路建校,繳納相應的稅費,履行了村民應盡的相關義務。

經村裡審核同意,在轄區内所屬派出所戶籍均登記為該村常住農業人口。其在原籍的承包土地也被收回,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然而,上述村民在其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一直未被确認,沒有像其他村民那樣分得承包地,沒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村民待遇一直無法享受。

向村裡提出請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請求、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均以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為由遭到了駁回。

筆者認為,平等性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重要特征,同村不同權是不對的。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籍和居住在行政村裡,生存保障、就業渠道依賴于集體土地的公民。

按現有法律和政策規定,隻有在一種情況下,即有國家或者按國家規定提供完整的社會保障,才不宜認定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認定。

實踐中,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體有4種情況:

一是以戶口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再4号行政裁定書裁判要點為:公民必須有且隻能有一個戶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員關系屬性,應作為确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标準。

二是以村民論。一般是指長期居住在某個村的事實。

三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論。

四是以宅基地上房屋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内,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産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标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究竟如何認定)2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章程,村規民約,決議決定,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抵觸,不能侵犯人身權财産權。而各地的法規基本上對此都有規定。

吉林省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審查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曆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衆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确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

成員确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上述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戶籍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二是是否具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三是對集體積累的貢獻,可以理解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産、生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标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究竟如何認定)3

從司法判例看,核心就是看這一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是一直保持着農民的身份,以種地為生;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承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53号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享有相應的權益,除了戶籍條件以外,還要結合其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要求的義務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确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讨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278号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020年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成員資格的人”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時進行審查認定的内容,在集體經濟組織一方對原告的成員資格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證據在具體案件中對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并對原告實體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進行裁判。

上述司法判例表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是法定權利,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157号行政裁定書确定村規民約不得剝奪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要由人民法院查明後,予以确認。由上述規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上述村民,可以确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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