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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