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産抵押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産視為一并抵押。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将房屋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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