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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19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10 04:38:27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19條(北京2022年度養犬年檢周日啟動)1

根據北京警方發布的辦理2022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通告,本年度養犬年檢時間為5月1日至12月31日。凡2021年度辦理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的養犬人(單位和個人),應在此期間,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并繳納管理服務費。

根據通告,重點管理區内每隻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每年年檢繳納500元。一般管理區内每隻犬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标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确定。公安機關核實犬隻符合養犬标準、證件正确無誤後辦理年檢手續,并在養犬登記證上加貼養犬年檢标志。

重點管理區内,每戶隻準養一隻犬,禁止飼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禁養品種和超過體高标準的犬。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犬,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養犬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養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内,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補繳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的差額部分。

養犬人将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30日内,持原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養犬登記證丢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憑證或個人身份證明到原養犬登記機關補辦新證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犬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養犬注銷手續。養犬人未辦理養犬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辦理登記、年檢手續後,應當及時攜犬到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隻免費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和免疫标識。

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未按期辦理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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