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如下:
一、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
二、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條件為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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