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終止上市後是可以申請恢複上市或重新上市的,但需要導緻終止上市的事由已經消除。
根據2012年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重新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
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産為正值;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等。
而根據2014年改革的版本,2015年1月修訂的重新上市辦法的“門檻”提高了。
除了總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外,财務方面的“硬指标”主要包括: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産為正值;
同時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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