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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個人所得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8:04:33

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個人所得稅?最新消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個人所得稅?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個人所得稅(這些人可延緩繳納今年所得稅)1

什麼樣的人可以領個人所得稅

最新消息!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可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複工複産,緩解其生産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繳納。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經商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複工複産,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稅務總局制發《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

二、《公告》内容解讀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适用範圍。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隻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明确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規定,自2019年度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時,仍然沿用上述判斷方法。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也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時間要求。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完成預繳申報後,可暫不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款,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繳納。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辦理方式。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并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符合條件且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一是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享受範圍。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對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期内按規定繳納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二是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享受方式。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劃繳。

三是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間。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個體工商戶,暫緩繳納的稅款,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一并繳納。如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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