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
4、凡是婚内新生兒申報戶口超過出生時間一年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嬰兒母親生産時所在醫院分娩證明或者病例檔案複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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