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配充軍就是罰犯人到邊遠地區從事強迫性的屯種或充實軍伍,是輕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種刑罰,作為死刑代用刑 “刑莫慘于此”。發遣罪人充軍,秦漢時就有, 宋、元創設,明正式入律,開始主要是出于衛所兵制充實軍士的需要,後來成為重刑苦役制度,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等執行刑罰場地。充軍勞役監分布所在,最遠四千裡,最近一千裡,分發地區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罰所及的對象和刑期,有終身和永遠兩種。充軍重刑在明朝是極為盛行的。清朝也存在,其一般在定罪後由兵部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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