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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上班去跑外賣怎麼處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4 07:53:03

員工不上班去跑外賣怎麼處理?問題:我們發現有一位同事在下班之餘送外賣本來對員工下班兼職我們公司并不反對,但這位員工是我們公司生産操作的員工,已經 53歲了,他下班後還出去跑外賣,基本要工作到淩晨 12點甚至1點這樣一來休息時間甚少我們擔心他這樣下去肯定身體吃不消,另外上了年紀晚上也不安全公司擔心一日出事或者身體突然因勞累過度出現不好的結果,這個對公司影響就很大了所以想咨詢一下,在法律法規的層面如何杜絕員工這類的事情發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員工不上班去跑外賣怎麼處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不上班去跑外賣怎麼處理(員工兼職跑外賣公司如何處理)1

員工不上班去跑外賣怎麼處理

問題:

我們發現有一位同事在下班之餘送外賣。本來對員工下班兼職我們公司并不反對,但這位員工是我們公司生産操作的員工,已經 53歲了,他下班後還出去跑外賣,基本要工作到淩晨 12點甚至1點。這樣一來休息時間甚少。我們擔心他這樣下去肯定身體吃不消,另外上了年紀晚上也不安全。公司擔心一日出事或者身體突然因勞累過度出現不好的結果,這個對公司影響就很大了。所以想咨詢一下,在法律法規的層面如何杜絕員工這類的事情發生?

解答:

一般認為,利用業餘時間做兼職工作是員工的自由,用人單位無權幹涉。但員工下班後做兼職工作,也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可能會影響本職工作,有的甚至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兼職上,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格來說,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兼職行為,對不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事第二職業行為情形(如利用休息時間擺攤、送外賣等)并不涉及,但如果這種第二職業行為對本職工作有不利影響的,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

從用工管理合規角度出發,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确對員工兼職或第二職業行為的否定态度,并明确在一定情形下對員工兼職或第二職業行為的處罰規則。

但是需要說明的,在員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即便員工在外兼職或從事第二職業行為。在太職工作中因勞聚過度發生不幸的(寥發疾病死亡的)。依法将被視為工傷,仍将享受相應的工作保險待遇,無法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予以排除。從這個角度出發,建議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避免自身承擔這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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