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約,最初是指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訂立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文書,可以理解為“守信用”。形式有精神契約和文字合同契約,對象多樣,可以是:生意夥伴、摯友、愛人、國家、世界、全人類,以及對自己的契約等,可以用“文字合同”來約定,可以用“語言”來約定,還可以是“無言”的契約。
2、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契約是指“依照法律訂立的正式的證明.出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文書”。1932年美國律師學會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義是:契約是“一個諾言或一系列諾言,法律對違反這種諾言給予救濟,或者在某種情況下,認為履行這種諾言乃是一種義務”。
3、從法理上看,契約是指個人可以通過自由訂立協定而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的一種社會協議形式。契約的觀念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産生,羅馬法最早概括和反映了契約自由的原則。
4、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以書面文字的形式來約束雙方,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契約等同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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