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收取服裝費是違法的,可以直接拒絕。
1、《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交納服裝押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于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服裝押金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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